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部署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集中整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查处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已淘汰农药原药企业,以及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氧乐果等即将禁用高毒农药制剂企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查处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已淘汰农药原药企业,以及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氧乐果等即将禁用高毒农药制剂企业。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具体内容暂未获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并将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公管耕地纳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新农规〔2026〕1号),共八章46条,对2022年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则明确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初步设计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建主体资质、监理全过程监理以及关键材料工序部位举牌验收等要求,并将质量监督结果与建设任务安排挂钩。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3月3日通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对2024年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5年通过自治区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以及2024年完成国家登记的自育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第一育种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助。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品种管理科,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良种繁育科,均须于2026年3月13日前提交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公布第四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等40个单位纳入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等500个单位纳入示范村创建对象。遴选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通知要求各地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推动要素集聚与机制创新。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55号通知,面向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粮中央企业及涉粮高校征集粮仓图文素材,内容涵盖文学史料、文化遗产、技术成果、实践经验四类。文字材料限2000字以内,图片须为JPG或PNG格式、像素不低于300dpi并配50字以内说明,申报材料须于3月13日前报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重庆出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新十条”惠企政策,明确最高奖补2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343项行政职权重心下移至地州市、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265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约占此次调整的80%,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通过下放兽药、农药等审批事项,实现就近办理,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国新办2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框架概括为四项重点任务、两大支撑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提出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提品质,并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强化防灾减灾。文件首次提出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并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重要位置,提出稳定务农种粮收益、发展县域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等措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6日至3月8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依据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意见,删除原文件"自由"表述,将"标准"改为"基准",新增《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并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修改或删除相应基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2月5日下午3∶00在厅3号办公楼8层808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就起草修订的《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听取意见建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1月16日下午3∶00在福州召开座谈会,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展低空经济助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农机化管理部门、省机械研究院及省内农用无人机销售售后企业和培训机构有关人员,参会名单须于1月15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无法到场人员可通过该厅民意征集专栏反馈意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印发《2026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方案明确撂荒1年以上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非农征占用、畜牧养殖场、林地草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各区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8月15日前上报执行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解读,办法共19条,涵盖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补贴申报、核实和发放机制,以及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修订2023年9月印发的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2021年12月印发的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遵照执行。3个细则依据中办、国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及农业农村部农建发〔2025〕3号、6号、4号文件制定,分别对应项目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设施管护三个环节。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6年版)》和《贵州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2026年版)》,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补贴对象为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综合测算确定每亩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新农规〔2025〕5号),共19条,分总则、审查审核、风险防范、附则四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5〕83号),共5章27条。细则明确中央及自治区救灾资金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水利救灾等支出方向的支持内容,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并规定资金申请、绩效管理与公开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25〕82号),并发布政策解读。办法共6章24条,明确自治区与各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规定资金支出范围、支持对象与方式,可采取定额测算、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并要求按投入与任务相匹配使用管理,同时明确绩效管理与公开监督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4〕99号),共6章21条,对资金使用范围、测算分配、预算下达和监督绩效作出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实施细则》(新财农〔2025〕81号),并发布政策解读。细则依据财农〔2023〕11号等文件制定,包含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4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每项均为6章23条,明确各级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和预算下达、使用管理及绩效监督等内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17号),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基层老兽医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22条,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生产批次开具并保存开具记录至少六个月,收购单位或个人混装分装后销售应重新开具合格证,农户开具不作强制要求。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公布2025年度全省和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优秀案例名单,共50个案例入选,涵盖美丽乡村庭院、微景观、公共空间、美丽田园和休闲旅游点五类。名单经各地推荐并综合考量建设标准、工作成效与推广价值后择优确定,要求入选村(点)强化示范引领,推动美丽建设向美丽经济、美好生活转化升级。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示2025年度全省村庄清洁行动成效明显地区工作案例,永泰县、同安区、德化县等8个案例入选,公示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20日。案例经各设区市(平潭)推荐、省直相关部门会审拟定,依据为闽乡振指导函〔2025〕485号文件。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发展指导处实名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4〕12号)作出解读,方案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补助对象为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涵盖网箱主体结构、养殖网衣、锚泊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补助标准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度第二批“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名单,授权罗源鲍鱼等31个区域公用品牌和福建东来茶业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的81个品牌使用该标识。授权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和省级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名单含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两份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解读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奖项在成果奖基础上新增贡献奖、合作奖2个子项目,获奖总项目数压减至300项。成果奖奖励数量和参评数占比由不超过80%调整为不超过65%,每个项目受奖人数由不超过35人调整为不超过30人。办法删除“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要求,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立项的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灾毁农田恢复重建项目,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参建单位法律责任与义务告知书》,面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列出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后果,并附农民群众普法宣传书。
农业农村部以公告形式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明确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作为2025年3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规范分正文和8个附件,按家畜遗传材料、祖代以上种畜禽、父母代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4类细化生产群规模、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并统一了生产经营分类条件、规模标准、现场评审内容和许可证样式。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关于规范消费帮扶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政策解读,该通知已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申报主体须为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在近三年省级监测中无不合格记录,且在生产、加工、销售至少1个环节具备联农带农功能。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人就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截至2024年底,全国有111.1万个经营性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小农户近9300万户,年服务面积22.9亿亩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依据农办机〔2024〕3号文件制定,方案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附件列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25个大类、53个小类、153个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