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电话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布省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0591-87825509,福州、厦门、漳州等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公布对应号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布省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0591-87825509,福州、厦门、漳州等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公布对应号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实施。规定共六个部分17项内容,涵盖远程异地评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文件公示、锁定项目中标负责人、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与信用评价,以及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发改价格〔2026〕451号通知,公布202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2026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8元、129元和131元,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稻谷稳产提质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国粮粮〔2026〕77号通知,2026年继续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总量为5000万吨,其中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
宁夏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部署“十五五”涉农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项目和涉农领域设备更新贷款项目储备报送工作,项目储备方向涵盖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与绿色发展、乡村建设与农业对外合作、农垦及其他等5大类15个方向。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拟推荐的10家"十五五"时期农垦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含福安市王家茶场有限公司、国营顺昌西门果场、福建省武夷山市茶场等,公示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4月7日。推荐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十五五"时期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26〕1号),经农场自愿申请、县级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推荐后由省厅研究确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99号通知,2026年继续开展绿色储粮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作,确定40家示范点单位,其中30家为已公示入围的2026年单位,另从2027年入围单位中遴选10家提前启动。通知同时统筹遴选4家基层绿色储粮技术服务网点,并继续推进2025年30家示范点单位示范工作,申报材料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查处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已淘汰农药原药企业,以及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氧乐果等即将禁用高毒农药制剂企业。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具体内容暂未获取。
一项发表于Nature的研究采用PMC指数模型评估中国粮食安全政策的有效性。研究构建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对相关政策文本进行量化打分与一致性分析。
受伊朗冲突影响,中国将化肥出口限制范围从尿素扩大至其他化肥品种。原文未披露具体受限品种、实施时间及数量口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并将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公管耕地纳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新农规〔2026〕1号),共八章46条,对2022年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则明确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初步设计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建主体资质、监理全过程监理以及关键材料工序部位举牌验收等要求,并将质量监督结果与建设任务安排挂钩。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3月3日通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对2024年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5年通过自治区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以及2024年完成国家登记的自育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第一育种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助。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品种管理科,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良种繁育科,均须于2026年3月13日前提交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公布第四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等40个单位纳入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等500个单位纳入示范村创建对象。遴选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通知要求各地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推动要素集聚与机制创新。
南华早报发表观点文章,讨论中国推进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全球市场可能带来的重塑影响。文章聚焦中国粮食安全政策取向及其对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的潜在作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55号通知,面向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粮中央企业及涉粮高校征集粮仓图文素材,内容涵盖文学史料、文化遗产、技术成果、实践经验四类。文字材料限2000字以内,图片须为JPG或PNG格式、像素不低于300dpi并配50字以内说明,申报材料须于3月13日前报送。
美中贸易休战延长令农业界对4月达成最终协议抱有期待。AgWeb报道称,这一延长为农产品贸易前景带来希望,市场关注后续谈判能否落地为最终协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重庆出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新十条”惠企政策,明确最高奖补2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343项行政职权重心下移至地州市、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265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约占此次调整的80%,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通过下放兽药、农药等审批事项,实现就近办理,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国新办2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框架概括为四项重点任务、两大支撑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提出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提品质,并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强化防灾减灾。文件首次提出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并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重要位置,提出稳定务农种粮收益、发展县域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等措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6日至3月8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依据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意见,删除原文件"自由"表述,将"标准"改为"基准",新增《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并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修改或删除相应基准。
路透社解读印度在美印贸易协议中可能如何保护本国农民。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2月5日下午3∶00在厅3号办公楼8层808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就起草修订的《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听取意见建议。
加拿大总理卡尼与中国建立新的战略伙伴关系,重点涉及能源、农食和贸易领域。材料仅提供标题与摘要,未披露合作的具体条款、农产品品种或贸易安排细节。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1月16日下午3∶00在福州召开座谈会,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展低空经济助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农机化管理部门、省机械研究院及省内农用无人机销售售后企业和培训机构有关人员,参会名单须于1月15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无法到场人员可通过该厅民意征集专栏反馈意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印发《2026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方案明确撂荒1年以上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非农征占用、畜牧养殖场、林地草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各区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8月15日前上报执行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解读,办法共19条,涵盖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补贴申报、核实和发放机制,以及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修订2023年9月印发的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2021年12月印发的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遵照执行。3个细则依据中办、国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及农业农村部农建发〔2025〕3号、6号、4号文件制定,分别对应项目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设施管护三个环节。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6年版)》和《贵州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2026年版)》,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补贴对象为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综合测算确定每亩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新农规〔2025〕5号),共19条,分总则、审查审核、风险防范、附则四部分。
《华盛顿邮报》报道,特朗普的农民救助计划为这一忠实选民群体艰难的一年收尾。原文未披露救助金额、覆盖品种或具体政策文号等细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5〕83号),共5章27条。细则明确中央及自治区救灾资金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水利救灾等支出方向的支持内容,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并规定资金申请、绩效管理与公开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25〕82号),并发布政策解读。办法共6章24条,明确自治区与各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规定资金支出范围、支持对象与方式,可采取定额测算、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并要求按投入与任务相匹配使用管理,同时明确绩效管理与公开监督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4〕99号),共6章21条,对资金使用范围、测算分配、预算下达和监督绩效作出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实施细则》(新财农〔2025〕81号),并发布政策解读。细则依据财农〔2023〕11号等文件制定,包含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4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每项均为6章23条,明确各级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和预算下达、使用管理及绩效监督等内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17号),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基层老兽医发放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