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福农优品”授权用标单位名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名单,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和省级专家评审,授权白沙脐橙等10个区域公用品牌及闽榕茶业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的175个品牌使用该标识。
涉农政策按发布主体分层。中央与部委的政策进主精选;地方政策单独归档,避免行政动态淹没主线。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名单,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和省级专家评审,授权白沙脐橙等10个区域公用品牌及闽榕茶业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的175个品牌使用该标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公开遴选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培育采取“4个一”模式,为期1年,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线上学习不少于60学时,并为每名“头雁”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指导老师。申报材料电子版发指定邮箱,纸质材料一式3份寄送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智慧农业(“人工智能+”农业)展区,展会定于2026年11月13-16日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区设农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智能农业设施装备、智慧管理服务平台等板块,期间将召开农业农村大数据协同创新体系研讨会并组织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软件系统征集等成果发布活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印发的《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农农规〔2025〕2号)作出解读,办法共十章44条,涵盖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管理、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验收后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内容。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敞口渔业船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将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三类,并规定钢质船体主尺度比、船底板与舷侧板厚度、救生衣浮力不小于73.5N等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列出检验证书自行失效的十种情形。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和《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黑农厅规〔2026〕4号),适用于全省天然水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禁用渔具包括张网、拖网、陷阱、耙刺、笼壶等6类,禁用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鱼梁、可视钩刺等6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规范船长12米以下敞口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该办法共五章十七条,明确初次、年度、换证、临时四类现场检验内容及证书签发、换发、签注要求,并规定证书失效情形、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依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制定,采用总则、申报遴选、现场审核、动态核验、主体职责、监督管理、附则七章架构。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就2026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新政进行解读,以五问形式回应政策要点。原文正文未能获取,具体补贴标准与操作细则暂缺。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就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农村数据分类分级指南》(NYB—23333)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7月22日,意见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哈晓琳,电话010-59195337,邮箱nyncbdsjzx-bzgf@agri.gov.cn。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2026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补贴机具范围扩大至27类,单台最高可补3万元。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第一产业用水定额(2023年修订版)》,成文日期为2024-11-11,发布日期为2026-06-22。该文件属地方性规章,主题分类为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为市农业农村委。
受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农学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织2026年度农业“火花技术”征集,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农业“火花技术”培育成果库。2026年重点关注农业生物育种、农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填报系统于2026年6月10日9:00开通、7月6日24:00关闭,纸质材料7月7日前寄送至中国农学会。
重庆市出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新规,明确分级核发权限,统一平台办理,原《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要求作出说明。原文正文未能获取,具体补贴标准与申报流程暂无法确认。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政策解读,围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政梳理政策要点,帮助相关从业者理解许可办理要求。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和学习贯彻情况答记者问。规划提出到203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并部署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等七方面重点任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制度明确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重点监控认定条件,包括生产禁用农资被查处、一年内被查处2次以上、一次性被查处3种以上产品等情形。列入名单的企业监管期为2年,期间每年接受2次监督检查和不少于3批次执法抽检,连续2年未再达到监控条件的自然解除。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8号,同意美丽华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宁波杰森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固态棕榈硬脂进口备案登记申请,并要求天津市商务委、宁波市商务局按公告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通知于2026年6月3日发出。
农业农村部完成2026年度软科学课题评审,经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共评选出18项拟立项课题,其中1项由两个单位同步承接,公示时间至2026年6月1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发〔2025〕1号、内政办发〔2026〕5号等规定,对原内农牧厅规〔2025〕4号办法重新修订。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和学习贯彻情况答记者问。规划提出到203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和学习贯彻答记者问。规划提出到203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规划部署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等七方面重点任务,并首次提出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十四五”时期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应用案例132项,经汇总初核、专家函评和会评、公示、复核、成果完成人承诺等环节形成,名单见附件。该通告为国粮通〔2026〕1号,2026年5月27日发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应急〔2026〕180号通知,部署今年6月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通知要求学好用好《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突出粮食行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和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等重点领域排查整治,并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各单位须于7月1日前将典型做法和经验报送该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黔农发〔2023〕40号通知,针对各地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中政策理解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作出规范。通知明确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并规定了多户一宅分户登记、农房合法性认定等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方案旨在加力扩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要求各市、县(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该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材料正文未抓取到,具体条款内容暂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3时在福州召开座谈会,就《2026年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各设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意见。参会人员为各设区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人员,名单须于6月8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无法到场者可通过厅民意征集专栏反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印发的《关于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作出解读,文件有效期三年。盘活利用主体为农房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方经营主体,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县镇村搭建托管运营服务中心。文件同时明确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将违法建设农房纳入盘活范围。